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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彩网印发《北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4-05-16 信息来源:北票市财政局     游览:

市委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北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票市财政局

2024年1月4日

 

北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福彩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及《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通过新建、购买、调剂、调拨、装修、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这些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按配置标准核定单位资产配置量,对资产配置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制定有关资产配置标准,按配置标准或核定的单位资产配置量对资产配置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包括以配置标准或核定的资产配置量及相关规定为依据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在保证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未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新增机构、新增人员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以存量资产制约增量预算,建立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挂钩的机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分不同的资产类别逐步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配置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人均建筑或使用面积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中国福彩网实际情况确定。

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对租赁的办公用房,应按不同的租赁年限适当降低装修标准。

第十三条  办公家具配置应以经济、实用、美观为原则,杜绝奢华、浪费。

第十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一般以正式在编人员为计算依据,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可根据办公条件及业务工作需要配置。临时及借用人员需要使用资产的,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调剂。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量核定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正式在编人数及实际情况,按资产配置标准,提出各项资产配置的需求数量,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前置审核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对单位提出的配置需求数量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单位人员、职能、资产存量状况、相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单位资产配置量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对在资产配置量核定中因特殊情况需超配置标准核定资产配置量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标准和核定资产配置量是部门预算中单位配置资产的依据,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购建资产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购建资产的理由,列明需要购建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量、规格、用途等,依次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中购建属本单位使用的资产,应严格按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超过配置标准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不予审批。经批准购建的,纳入单位存量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登记、入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有权进行调剂。资产调拨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用资产调拨的方式配置资产的,应由资产调出、调入单位提出调拨资产的申请,列明需要调拨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价值、数量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房产、国有土地及重大资产调拨事项,需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

资产调拨事项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资产调出、调入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原有办公用房进行重新装修的(零星维修除外),应提交房屋装修的申请文件,列明需要装修的理由,房屋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功能,原装修的使用年限及使用情况,需装修的部位及面积等具体情况,测算经费额度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临时性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借用、市场租用等方式解决;确实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购置的,纳入单位存量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入账,同时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于信息化建设等成套建设或采购项目,应将可独立使用的终端硬件设备单独登记,确保资产数据信息清晰、完整。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前置审核表

资产购置前置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