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彩网

图片
典型案例:北票市某超市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更新日期:2024-04-30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2024年4月25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票市某超市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4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的酸菜,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4年4月10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票市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超市经营区域货架上摆放着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的酸菜4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2024年4月8日,当事人在朝阳市某商贸中心以每袋4元的价格购进了4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保质期为6个月,许可证编号为:SCXXXXXXX,制造商为:沈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XX酸菜”。销售价格为每袋5元,合计货值金额20元。因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在2024年4月8日购进后未销售,所以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以上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检测报告和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当事人当场警告处罚和责令其限期改正。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食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小,其在案发前后及时清理其经营场所的所有食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次现场检查也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并表示以后认真履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证不再出现违法经营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

1.没收4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的“XX酸菜”

2.罚款5000元。

 

点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由于缺乏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为了减少损失、降低成本,心存侥幸,随意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有的推后标注生产日期,出现“早产”食品;有的涂改、遮挡、覆盖、抹擦、撕毁食品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这些违法行为其实质目的是变相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限,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本案经营者未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进货时未查验上述食品的检测报告和食品生产日期,未索要进货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通过该案的查办,有效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