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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北环罚决〔2023〕26号
更新日期:2024-04-18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辽宁洁明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MABQ7JYX7P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5段99E号34C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世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三、四部加热炉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2023年11月28日4时至12时出现数据异常,未如实记录当天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正在生产,北票北塔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与辽宁洁明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3月1日双方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书,将涉及环保事宜委托辽宁洁明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管理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正在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受委托方辽宁洁明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书》1份、证明了北票北塔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与辽宁洁明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3月1日双方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书,将涉及环保事宜委托辽宁洁明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管理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先(听)告〔2023〕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朝环发〔2023〕48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属于重点管理企业、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已对环境造成影响、造成社会影响。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