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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北环罚决〔2023〕25号
更新日期:2024-01-29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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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票市龙潭镇西马架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敏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号站破碎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3号破碎站正在生产,环评批复时间是2023年6月6日,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3号破碎站项目正在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先(听)告〔2023〕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项目属于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肆拾壹万的罚款。 (?41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