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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5.25”中毒一般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更新日期:2023-12-21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2022年5月25日11时许,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

2022年8月24日北票市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5˙25”中毒一般事故处理决定》的批复,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中国福彩网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求,北票市安委会办公室组成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5˙25”中毒一般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5˙25”中毒一般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3年3月13日,依据《中共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中国福彩网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北票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事故评估组,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纪委监委、公安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评估工作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赵**  北票市应急局局长

组员:刘*   北票市应急局副局长

韩**  北票市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工作组成员

      李**  市公安局内保大队教导员

      李**  市公安局内保大队副大队长

      霍*   市公安局内保大队中队长  

      刘**  市总工会部长

韩*   北票市应急局股长

      王**  北票市应急局副股长

      霍**  北票市应急局股员

      康**  北票市应急局股员

      杨**  北票市应急局股员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北票市应急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按规定在北票市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2个事故责任单位、2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雒**,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1小时内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兴达公司对其给予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经查,雒**2021年年收入63150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3789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5日,北票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5˙25”中毒一般事故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8月25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雒**按北票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北应急罚〔2022〕9号),对其处以三万七千八百九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2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2.李**,国丰公司驻兴达公司项目部矿长,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经查,李**2021年年收入66000元,建议对其处人民币26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5日,北票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5˙25”中毒一般事故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8月25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国丰公司驻兴达公司项目部矿长李**按北票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北应急罚〔2022〕11号),对其处以二万六千四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2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5日,北票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5˙25”中毒一般事故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8月25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按北票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北应急罚〔2022〕8号),对其处以三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2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2.大关县国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5日,北票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5˙25”中毒一般事故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8月25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大关县国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按北票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北应急罚〔2022〕10号),对其处以三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2日,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加大力度进行了整改:

1.加强对矿区内的安全管控,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学习,防止迟报情况发生。

2.规范外包工程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大关县国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加大力度进行了整改:

1.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落实管控措施。

2.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全面的排查整治,确保操作规程的有效执行,强化有资质的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3.加强盲巷安全管理、强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等管理措施。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集体讨论,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5˙25”中毒一般事故责任单位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5.25”中毒一般事故评估组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