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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彩网印发《北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3-05-05 信息来源:北票市水务局     游览:


机关个股室、中心各部门、自来水总公司:

为规范北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据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北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望遵照执行。

 

附件:《北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北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据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北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票市水务局主管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北票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是水务局对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北票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工程质量监督部负责具体的质量监督工作,对本市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凡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在中国福彩网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城镇供水、移民后扶等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必须由北票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质量监督。

北票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监督:由市水务局负责建设并承担责任的水利工程,并指导中心质量监督部开展工作;抽查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设是否规范,抽检实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督促监督职权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报中心质量监督部备案。

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下同)应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北票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备案办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按质量与安全监督书的要求提交所需备案的有关申报材料,填写《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复核参建单位资质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安全许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年检情况,并进行登记备案。

3、签订《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在审查项目法人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订《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书》(以下简称监督书),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和补正内容,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监督书中明确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工程内容、监督时限和主要监督人员等。

二、设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或落实专职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项目站”)按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授权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三、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确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内容组织形式和工程各阶段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措施与方式以及相关的要求。

四、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交底

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制定好后,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派员到现场对参建单位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告知受监督单位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方法及主要内容、参建各方的职责,对重点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关键环节如何控制、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事项。

五、核查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体系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进行核查登记。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的审批文件、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及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的制定等。

2、监理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和安全控制体系、监理人员资格、质量和安全控制制度及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的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情况等。

3、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落实、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度及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的制定、“三检制”制度的制定、质量检测方法的制定情况等。

4、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设代人员是否满足要求、设计通知与设计技术交底等与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制度的制定情况等。

5、检测单位是否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检测人员资格、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与落实、检测设备和质量保证制度等情况。

以上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体系核查,分别填写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

六、工程项目划分和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

1、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说明书面报相应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确认。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项目划分符合要求的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项目划分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反馈给项目法人,及时修改后重新报告确认。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确认。

2、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

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相应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确认。

七、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行为

为了对工程质量与安全实施有效的监督,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按应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具体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适时到现场监督检查,采取定期质量与安全检查、不定期质量与安全抽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对与工程质量与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项目法人对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行为的检查情况;对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实体工程质量的检查与抽样检测情况;质量月报报送情况;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及时组织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等。

2、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控制工作。质量与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到位情况;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特别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施工关键工序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情况;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工序及实体工程质量的抽检和抽查情况;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的复核与签证情况;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情况;监理日志的及时填写、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核、抽检和组织相关验收情况;对施工安全生产制定监理规划情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等。

3、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行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设计文件、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施工质量“三检制” 执行情况;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检测项目、数量、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情况;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情况;质量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情况;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设立安全生产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等。

4、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服务行为。设计现场服务体系的落实情况;设计修改变更是否符合有关变更程序,提供图纸与设计通知是否及时;是否按规定及时参加各类验收,并明确指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参与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等。

八、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在工程实施阶段,对工程建设实体质量的监督主要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及建设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和中间产品制作、采购单位是否建立了较完善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进场、入库、保管、出库的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如何,是否能保证物品的可追溯性。

2、建筑材料、中间产品的出厂质量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使用时使用单位是否进行了验证、登记。

3、在应用建筑材料前,是否在监理工程师的鉴证下,对材料的质量进行了检测,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在应用中间产品前,是否对其质量进行了必要的检验,其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4、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质量检测的数量和检测项目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5、施工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实体质量进行了自检,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6、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和建设实体质量自检情况及时进行了核验。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抽检。   

7、项目法人是否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建设实体质量进行了抽检,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8、抽查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资料是否真实。

9、视具体情况,独立或会同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建筑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随机抽检。

10、视具体情况,独立或会同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有异议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及建设实体进行定向质量检查。

11、对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评定结果进行核备。

九、工程质量评定的监督工作

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检查工程质量评定是否及时、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是否是部颁统一的评定表格、填写是否规范、签字是否规范;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是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评定标准;施工单位质量自评情况;监理工程师复核情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优良率情况;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情况;施工中发生过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后质量评定结果如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情况。

十、参加工程验收及出具质量等级意见

项目法人验收应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分部工程验收时,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抽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分部工程中是否发生过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是否进行了处理,结果如何,是否有明确的结论;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进行核备。

2、单位工程验收时,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查验分部工程,主要分部工程是否与质监部门确认的项目划分一致;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队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进行核备,队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绩效核备。

3、阶段验收时,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阶段验收,抽查单元、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等;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评定阶段验收工程质量;向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阶段验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等。

4、竣工验收时,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抽查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工作是否完成,并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出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十一、工程质量的核备

核备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核定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工程项目等质量评定表应采用部颁统一格式,评定表中,各单位的人员签名、日期、加盖公章,均应齐全、真实。

1、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等级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进行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并通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2、核备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等级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评定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核备。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核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等级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4、核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核备。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5、核备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等级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二、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的处置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具体措施:

1、质量与安全抽查情况通报

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对质量差和存在施工安全隐患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工程建设各主体责任方应将抽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改进,整改完毕后书面报告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2、工程质量与安全整改通知

监督机构发现较大质量与安全问题,将以书面方式通知责任方和项目法人,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由责任方和项目法人书面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3、停工整改

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留下质量隐患的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监督机构可责令相关单位停止施工,直至质量问题处理完毕,才允许复工。

4、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监督工作中发现参建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特别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等情况,应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告,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5、行政处罚的建议

对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问题严重或质量与安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人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以及更换人员、取消施工资格等措施。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十三、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与资料的管理工作

1、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应符合规定

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资料应以一个工程项目为单位,有专人负责,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监督档案资料应具有良好的系统性、连续性、完整性。所有归档材料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2、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资料主要内容

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资料应从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始至工程结束的所有与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相关的材料,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材料、质量与安全监督书、监督计划、监督工作交底纪要(记录);参建单位的体系核查资料;项目划分文件;监督记录(纪要)、抽查意见书和回复、整改通知和整改回复、监督质量与安全事故及缺陷处理资料;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核备(定)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核定后的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核定后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的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其他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图片、影音、文字等重要文件资料。

附件:1、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

2、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3、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


北水发〔2023〕8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