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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彩网印发《北票市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1-12-22 信息来源:北票市财政局     游览: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北票市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票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日


北票市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内控机制建立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细化重大事项决策方式和流程,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进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朝国资发〔2020〕18号),结合北票市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北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包括党组织、董事会、经营层等决策机构)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务实高效,重视决策前咨询、论证和调研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党委(总支、支部)、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企业发展战略、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企业章程;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企业上市、发行债券;
  (七)企业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八)企业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履职待遇、工资总额、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损失核销、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十)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对企业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二)企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下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企业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企业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三)企业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企业重要管理岗位人员调整(包括项目负责人)。
  (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投融资计划、担保项目;
  (二)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四)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五)应当向市国资局或市政府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六)企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融资项目、担保项目、重大及关键性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及购买服务等;
  (七)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项目超预算200万元及以上的资本性支出、50万元及以上的费用性支出;
  (二)企业年度预算外项目200万元及以上的资本性支出、50万元及以上的费用性支出;
  (三)企业借款、担保、抵押、贷款、债券融资、证券融资等融资担保类行为的实施与执行;
  (四)企业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企业其他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理财等非生产经营性资金的安排使用等)。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程序和权限提交对应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包括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经营层等决策机构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经营层等决策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经营层等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对正确的决策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决策通过应符合规定通过人数和比例。对于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企业监事会列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总支、支部)沟通,听取党委(总支、支部)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总支、支部)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决策时,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有关领导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照相关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漏。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负责人)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报市国资局备案。企业对需要报请市国资局解决或审批事项,应严格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市国资局将企业“三重一大”内部决策情况作为重要审核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对同级和下级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向相关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局委托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参照此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